新版CO原产地证中O/B(ON BEHALF OF)的使用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12-07 14:41:27    文字:【】【】【
贸促总会在较早出版的培训教材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原产地证书中使用ON BEHALF OF(以下简称“O/B”)字样,但新版教材中只规定了关于“VIA”字样的使用要求,却未提及是否可以使用“O/B”。所以,因没有统一标准,各签证机构在审核含有“O/B”字样的证书时,掌握的尺度各不相同。

“O/B”字样,通常出现在证书的第一栏,即“出口商”一栏中,形式为“A公司 O/B B公司”。按照总会规定的审核要求,A公司是出口商,即出口货物发货人,拥有出口货物的所有权。同时,根据单单一致原则,A公司的身份也应是报关单中的实际报关人、提单中的托运人、商业发票和合同中的卖方。而B公司,通常是没有进出口权的工厂或制造商。可是,在签发含有“O/B”字样证书较多的深圳、义乌等地,B公司经常是真正的出口商,A公司的身份仅仅是为B公司代为办理原产地证书,与实际贸易无其他任何关联,即我们常说的单据代理商。

为什么“A公司仅仅是代理商”呢?经过调查与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1、作为出口商的B公司,将办证事宜全权委托专业代理商A公司,既节约人力成本又节省制单时间;2、国家出台“小微企业免征原产地证签证费”政策后,很多以小微企业名义办证的代理商的成本进一步降低。而代理商免费办证,却向B公司收取超过出证费的代理费,价格通常从50到100元不等;
3、贸促会系统没有规定出口商必须在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签证机构办理原产地证书,所以作为代理商的A公司常常还是注册在异地的公司;4、以该形式办理的原产地证书能被国外客户或相关机构认可。

上述现象长期存在,会对贸促会的签证工作造成哪些影响呢?1、因A公司非真正的出口货物发货人,以A公司名义申办的证书与贸促会的签证要求不符;2、不少代理商以小微企业名义办证,减少了贸促会应有的签证收入;3、部分A公司、B公司、出口货物起运港及货物采购地均不在签证机构所在地,也就是说这份产地证所体现的各种贸易流程中找不到与签证机构所在地存在任何连接点的异地出证现象,给原产地核查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客观上增大了出现假证的可能性。

为降低不规范签发含有“O/B”字样证书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以下建议:1、对签证工作尝试实行“属地管理”,要求出口商必须在公司注册所在地、货物起运港所在地或货物采购地的签证机构办理证书;2、对“O/B”的使用条件作明确规定,仅仅当出口货物发货人为国内的外贸代理公司,代理国内生产商(无论该生产商是否有外贸经营权)出证,才可以考虑使用“O/B”。事实上,经我会多方了解,真正的外贸代理公司通常仅仅以自己的名义申办产地证,应客户(无论是进口商或是国内生产商)要求打上“O/B”国内生产商的产地证少之又少;3、对使用“O/B”字样的证书实行抽查制度,通过抽查报关单等单据,核实真正的出口商,对不符合要求的证书,予以拒签;4、如有可能,禁止在证书的任何一栏使用“O/B”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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